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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与传媒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规则(修订)
时间:2021年05月06日 15:53 作者:   编辑:学院办公室   来源: 点击:[]

文化与传媒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规则(修订)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范和完善议事规则,提高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贺州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规则修订)》(校党字〔2018〕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为学院最高决策制度,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须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成员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副书记、副院长组成。院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团委书记、教务办主任、组织员、党委纪检委员、教工党支部书记列席会议(涉及到学生重大权益事项的决策,学生党支部书记应列席)。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工会主席也应列席。其他列席成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的需要协商确定。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 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原则。
  二、议事范围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研究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决策部署和学校党政重要决定、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具体措施。
  (二)研究决定人才培养、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涉及到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等重要事项。
  (三)根据学校总体发展目标,研究决定学院中长期发展 规划及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教风学风建设  等方面的规划、计划、总结和方案,研究决定年度工作计划或阶段性的重要工作。
  (四)研究决定学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以及学科发展方向、重大科研任务的承接与组织协调、专业申报和调整、校企合作等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通报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统战工作、群团工作、学生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情况,研究部署本单位安全稳定、师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及突发事件的处理。
  (六)研究决定学院师德建设、师德考核的重大问题。
  (七)研究决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编制方案、单项开支2000 元以上的资金使用以及重大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方面的问题。研究学院办学资源调配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决定学院管理权限内的机构、岗位设置和调整, 人员聘任和调整,业务骨干的选拔、培养、引进、流动,以及教职工职称评定、年度考核,除党建工作以外的评优、奖惩,公费出国(境)、外出进修人员的遴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九)研究决定学院绩效分配问题,审定收入分配方案。
  (十)研究决定人才培养、招生、就业、奖励、处分等学生 教育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一)审定学院学术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十二)研究对外合作交流、社会服务的重要事宜。
  (十三)分析学院全面从严治党情况,制定结合学院特 点的党风廉政建设措施和办法,研究对违纪行为的初步审查和处理意见。
  (十四)研究决定向学校请示、报告的有关重要问题。
  (十五)研究审定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止。
  (十六)研究学校交办的其他重大事项和其他需要党政联席 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
  三、议事程序
  第六条  议题确定
  党政联席会的议题由书记、院长商量确定,并充分沟通酝酿, 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凡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项需要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议程,也不能临时动议进行讨论。已确定上会讨论的议题,如分管领导不能到会,一般不予讨论,确需讨论应由分管领导事前将意见交会议主持人在会上转达。
  第七条  会议要做好准备工作。除临时召集外,党政联席会 议题和相关材料要提前送参加会议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凡提交会议的议题,相关人员应事先准备好相关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第八条  有关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的方案在上会前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及广大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经学院党委委员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应经学院党委委员会议先审核把好政治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决定。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党政联席会由书记或院长召集并主持。涉及党建的工作事项由书记主持;涉及行政的工作事项由院长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质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主持人。书记、院长若有一人不能出席,可委托对方主持。书记、院长同时外出时, 一般不召开会议。会议主持人要对会议议定事项承担主要工作责任。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实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会议成员应按时到会,确实不能出席时,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议事应一事一议、逐项研究,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根据情况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应最后发表意见,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结论性意见或通过会议表决作出决定。通过决议时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和与会者本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近姻亲关系有利益关系的问题时,相关成员应主动回避。列席人员会上可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一条  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可分别采取口头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决策。重要事项或特殊情况需要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监票人和计票人应在投票结果上签名,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二条  集体讨论意见出现较大分歧时,可暂缓决策,留待会后进一步沟通、协商,并再次召开党政联席会讨论作出决策。如果仍不能形成最终决策意见,应向学校党委、行政报告。
  第十三条  需要提交教代会讨论的事项,党政联席会作出决定(决议)前,应由教代会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的通知、组织、记录等会务工作,可由学院党委书记或院长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应详实、准确,会后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存档备查。会议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及缺席情况,会议议题、发言要点、不同意见、会议决议等。会议中审议的重大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经院长、书记审核,会议主持人签批后,根据需要发至学院有关单位并存档备查,同时应传阅至因故缺席的班子成员。经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以学院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书记和院长根据各自职责把关签发。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议形成的过程等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外传会议讨论情况及所有不宜公开的内容,违者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出现失误,由会议成员集体承担责任,其中主持人负主要责任。
  四、决议执行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全体会议成员(包括因故未出席者)均应按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及时向党政  联席会报告执行情况。书记、院长对会议议决事项的落实要做好指导、督办、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  会议成员对党政联席会形成的决议、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 在执行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如出现新问题需改变原决定的,可向学院党委书记或院长建议提请会议复议,学院党委书记或院长应尽快安排复议。但在党政联席会未做出新的决议、决定之前,必须服从和执行原决议、决定, 同时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十九条  对于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由会议主持人会后向其通报会议情况和决定。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作出的决定,应视需要及时向学院师生员工传达、通报,发挥好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以及本制度规定  的内容,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发现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或  接到检举、控告,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 按照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须及时向学校分管(联系)领导汇报。
  第二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决定、决议执行中出现失误,由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书记和院长按分工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执行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内容。要认真开展本制度执行情况年度自查,并自觉接受学校党委检查。
  五、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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