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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与传媒学院党委委员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时间:2021年05月06日 15:48 作者:   编辑:学院办公室   来源: 点击:[]

文化与传媒学院党委委员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学院党委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规范议事制度,根据《贺州学院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议事规则(试行)》(校党字〔2018〕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需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学院的政治核心,对本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统战工作、民族宗教工作、群团工作、学生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全面负责。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及其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院党委委员会议是本院党组织议事和决策的基本制度。会议成员为: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教工党支部书记、组织员列席会议(涉及学生重大权益事项的决策,学生党支部书记应列席)。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不是党员的,根据议题需要可列席委员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书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党委扩大会议。
  二、议事范围
  第四条 学院党委委员会议主要议事范围是:
  (一)学习、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的各项决定。传达学习上级党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指示精神。研究学校党委各项决定在学院贯彻实施的措施。
  (二)研究讨论学院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反腐败斗争工作。
  (三)讨论审议学院党组织的计划、总结及实施中的有关重要事项。审议以学院党组织名义上报和下发的重要文件。讨论制定学院政治理论学习计划。
  (四)研究制定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方案。
  (五)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
  重大事项,由学院党委委员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具体内容包括:
  1.对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进行政治审查,把好政治关;
  2.讨论研究师德、师风、学风建设重大问题;
  3.讨论研究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年度经费预算、大宗资金使用、教工职称职级评聘、教工年度考核等次、绩效奖励分配、院级及以上奖励奖项荣誉称号人选等重大事项;
  4.其他须经党组织先行讨论研究的重大事项。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学院党委下属的党支部负责人以及教务办、教研室、实验室、科研平台等内设机构负责人的选拔任用及优秀年轻干部选拔培养等工作。
  (七)研究决定党支部的设置、建设、考核等工作;按照组织工作程序对党委、党支部的换届选举做出安排。
  (八)研究讨论党员队伍建设方面工作,研究审定分党校工作方案、年度组织发展计划,审批(审议)党员发展名单,提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预备党员和党员教育、培养和管理的措施。
  (九)分析研究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研究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以及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十)按照管理权限,研究讨论党内帮扶、评优、奖励等工作。研究讨论对违纪违规党员的处理意见。
  (十一)讨论研究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工作的重要事项。
  (十二)学习贯彻党的统战政策、知识分子政策和民族宗教政策,研究做好统战工作、知识分子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方案及措施。
  (十三)研究落实党政联席会所决定的涉及党委工作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十四)研究落实学校党委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以及需要由学院党委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三、议事程序
  第五条 议题确定
  1.学院党委委员会议议题由委员向书记提出,或由书记征求意见后提出。
  2.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对突发重大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上会讨论的,须经书记允许后方可安排。
  3.对于提交会议研究的重要问题,有关方面应提交简要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问题。会议一般不增加临时议题。每次会议的议题和时间,应提前通知到与会人员。需提请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应提前送达出席会议的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六条 学院党委委员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第七条 学院党委委员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由书记指定的副书记主持。
  第八条 学院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委员因事不能出席会议,需向书记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在会议之前向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提出本人的意见或建议。
  第九条 学院党委委员会议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正副书记、委员或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与会成员根据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会议主持人一般应最后发表意见。列席人员会上可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条 会议主持人要对与会人员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在取得与会人员的认可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委员会议的决定或决议,必须经应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生效。对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干部选拔任用问题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 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赞成与反对的人数接近时,除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或向学校党委请示。
  第十三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由会议主持人向其转告决议事项、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委员会议应由专人负责记录,记录应详实、准确,并交会议主持人签字后妥为保管,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拔任用干部的程序是:
  1.公布拟选任岗位。
  2.干部、教师个人自荐或组织推荐报名。经党委书记、副书记充分酝酿后,提交党委委员会议研究决定考察人选。院长不是党员的,应在酝酿前征求其意见。
  3.在适当范围内开展考察。
  4.党委委员会根据考察情况进行充分讨论,票决形成任用决定。
  5.学院党委下文任命,并向学校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报备。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涉及向学校党委报告有关干部方面的重大问题,均由学院党委委员会集体研究后以书面形式报告,径送党委组织部。
  四、决议执行与反馈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委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委员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书记、委员抓紧落实,明确由党支部执行的,一般由组织员传达和催办,并及时向书记报告贯彻落实的情况。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委员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应及时在党支部、党员范围内通报,重大事项的决议可以采取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印发下属党支部 。
  五、纪律要求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纪律要求主要有:
  1.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讨论议题时,书记应做末 位表态。
  2.对会议形成的集体决定、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 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同时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3.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和与会者本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近姻亲关系有利益关系的问题时,相关成员应当回避。
  4.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纪律,对会议需要保密的事项, 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擅自外传会议讨论情况及所有不宜公开 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决策出现失误,由会议成员集体承担责任, 其中主持人负主要责任。决定、决议执行中出现失误,由分管委员负直接责任,书记、副书记按分工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要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群众监督、党外监督的作用,以多种形式监督本规程的贯彻落实。要依法保障学院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定期向教职工通报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监督。
  六、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201810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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